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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疗期间及其到期后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未治愈需要继续休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和应当支付的医疗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员工的休养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在以下方面有些争议:
休养期以劳动者停止工作之日起算,经医院证明需要治疗的, 从治疗开始第一天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病情严重,医疗期间较长,那么公司需要承担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工资费用;
如果休养期到期后,员工仍未恢复工作能力,工作单位仍需要承担其工资和医疗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及时提出书面证明,说明病情。 这种情况也应该被视为疾病依法休假的情况,工作单位应该继续支付给员工生活费以及治疗费用。
法律规定,休养期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定医疗期限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休养费用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仔细计算劳动者的休养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在休养期和医疗期,员工应该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严格按照医生的要求生活和休息。一旦出现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或者疑义的情况,员工应该立即向医生提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员工出现上述疾病问题时,应该及时支付所需的生活和治疗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在休养期内的治疗费用支付。此规定对于员工在劳动中的健康和安全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与员工间的关系也起了和谐、平衡作用。但是,这种规定如何实施,是否合法,依法计算休养期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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