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修课程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第一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第二年,要大力推动国资国企深化改革的各项举措落实落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扎实推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建设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集团管控与治理,是大型集团企业努力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必须逾越的“槛”。如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团治理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企业转型升级走高质量发展的道路?提高集团企业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经营的能力?为了满足大家学习、研讨与交流的需要,推进国企不断进取主动改革的实务运作。名课堂决定2021年举办“集团治理与董事监事履职实务专题培训班”。授课过程中穿插现场辅导和现场答疑,对提升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履职能力和实务操作技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各单位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董事、监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资本运营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一部分、现代企业制度与集团企业治理改革
1、新时代国企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两个一以贯之”与我国国企公司治理的改革实践)
2、产业调整与大集团的分级治理管控的市场化方向;
(产业结构“四化”(电气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变迁对集团管控制度与分权制衡的新要求)
3、集团企业分类管控与治理的“双轮驱动战略”;
(集团管控三种模式:营运管控、战略管控、财务管控)
4、出资企业股权结构对治理模式的选择与约束;
(集团治理的不同模式:独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
5、更多采用治理原则维护出资权益推进集团战略实施;
(“大集团、小总部、强管控”治理模式的实践探索)
第二部分、集团向出资企业派出董事履职实务
1、出资企业董事会的治理功能定位;
(决策机构、选人用人/完善分配和防控风险)
2、集团向出资公司派出董事的职权规范;
(实施集团发展战略目标、保护出资方权益的代理人)
3、派出董事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公司法》法定职权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别)
4、派出董事参与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责任承担规范;
(民主议决、“票决制”和利益冲突规范,《公司法》133条)
5、集团派出董事的核心履职能力;
(聚焦科学精准决策和提高供给质量、正确选人用人培育经营者发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精神、改善经营机制全面防控经营风险)
第三部分、集团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履职实务
1、投资企业监事会的治理功能;
(监督机构、专司内部检查和监督的功能)
2、投资企业监事的职权定位;
(发挥派出监事防控投资风险维护出资安全的代理人作用)
3、监事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公司法职权制度规范,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
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监事责任承担规范;
(民主议决、利益冲突规范。“四可”痕迹化履职管理)
5、派出监事的核心履职能力;
(检查公司财务及时查错纠弊、监督高管职务行为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准确评价经营绩效、及时报告绩效成果和经营状况)
第四部分、集团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管理的制度化
1、制定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的依据和原则;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集团章程和有关规定)
2、派出专(兼)职董事监事聘用与解聘规定;
3、派出专(兼)职董事监事的职权、义务与责任;
(明确履职的法律责任和报告后执行责任的冲突规范)
4、派出专(兼)职董事监事的考核、评价与问责;
5、派出专(兼)职董事监事的薪酬、待遇与费用保障;
6、派出董事监事支撑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政策指导、工作联系(协同联动)、报告程序、咨询培训等)
贺老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律师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LLM,中国社科院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国家发改委深化国企改革课题专家组成员。
在国家经济类、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出版了多部专著;主持和参与《21世纪初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新《公司法》修改等国家重大课题;曾主持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并购与股权激励计划设计等项目。
研究及实务领域:公司治理、国企改革、董监事、监管、证券法、金融法、劳动关系处理
1、培训:资深培训讲师。为全国各大中型企业从事公司治理、劳动关系、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董秘、公司法与证券法、企业改制与公司并购等方面的培训。
2、咨询专家顾问。先后为国家部委、各地政府提供就体制改革、监管、政策及立法从事专题研究,提供专家顾问服务,并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常年顾问。
3、法律实践。主要从事企业改制、并购、公司治理、投融资方面顾问,服务客户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央企和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